珠海市焊接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珠海市焊接协会(英文名称为Zhuhai Welding Association,简称ZHWA) 。
第二条 本会是由珠海市从事焊接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和培训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或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有关法规,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发展国民经济得各项方针政策,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联合焊接企业各方面的力量,发挥各种积极因素,以“团结、交流、开拓、服务”为宗旨;以“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为组织原则;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为工作方针。独立开展工作,团结社会各界有识人士,积极开展信息交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范,扩大市场经济,引导会员“守法、敬业、团结、发展”。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适应盖个开放新形势,加快技术改造,推动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为珠海地区的焊接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珠海市民政局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洲山路19号A座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
(二)向政府有关部分提出适用于本协会的方针、政策、法规、技术改造和发展规划的建议;
(三)协助政府部门审议有关技术改造及引进项目,推荐科研成果,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工作。贯彻国际先进标准,制定有关标准,配合政府部门进行焊接产品的质量考核和评定;
(四)接受政府相关部门职能转移,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五)举办各项有益的联谊活动,增进团体成员之间的感情交流,增强本协会的团队精神;
(六)收集、分析、发布国内信息,开展咨询活动,组织展销会、展览会,举办报告会、研讨会,开展招商、产品推介活动,为会员提供经济、科技、信息、咨询、融资引智、经营贸易等服务;
(七)反映会员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会员与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
(八)组织会员进行交流和互助活动,进行“爱国、敬业、团结、守法”的宣传教育活动;
(九)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十)开展境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国内与有关的各种社会经济活动。举办各种形式的焊接展览会,了解掌握国内外发展动态;
(十一)编辑焊接刊物和技术经济情报资料;
(十二)为焊接生产企业和事业单位提供培训和技术咨询服务,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
(十三)接受委托,开展统计、调查以及出具公函证明等。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凡直接从事焊接生产的企业,生产和经营焊接设备、焊接材料和焊接器具的企业以及有关的设计、科研、教学等单位均可以单位会员申请加入本协会,经批准后成为正式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均应由法人代表或其授权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本单位代表,参加协会活动;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凡关心焊接的发展,热心从事协会工作,熟悉焊接生产技术的工程技术人员、教授、专业管理人员以及与焊接协会工作相关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协会批准可作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优先取得(或购买)本协会编印的刊物和信息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有遵守本协会章程和执行本协会各项决议的义务;
(二)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的义务;
(三)有参加本协会活动和完成本协会交办任务的义务;
(四)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有定期按规定向本协会缴纳会费的义务;
(五)有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提出合理性建议的义务。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副会长和常务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和审查通过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协商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会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3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三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单位会员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负责人;
(二)本协会发起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定理事的增补和调整;
(十一)决定有关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八条 需要本会会长即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焊接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和威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协会组织与国内外对口组织的交流和合作活动,签署技术合作协议。
第四十二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下达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三条 社会团体会长和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职务:
(一)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的;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的;
(四)有损害本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
(五)拒不履行职责的;
(六)存在违法违纪情形并受到相关司法和行政机关处罚的。
第四十四条 罢免会长或法定代表人的,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理事会1/3以上的理事书面提议,在监事现场监督下,召开理事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罢免议案;
(二)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举会员大会的会议主持人;
(三)将理事会会议决议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在监事现场监督下,召开会员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罢免会长或法定代表人议案;
(五)将会员大会决议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代表大会)可以邀请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六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依法维护自己权利的途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入司法程序。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咨询服务,出版刊物、编印资料提供信息,举办展览会,技术培训及政府部门和其他单位交办工作任务取得的合法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一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职 务 | 会费标准(元/年) | 单位职务 | 会费标准(元/年) |
会长 | 10000 | 会长单位 | 5000 |
常务副会长 | 5000 | 常务副会长单位 | 4000 |
副会长 | 3000 | 副会长单位 | 3000 |
理事 | 1000 | 理事单位 | 2000 |
会员 | 100 | 会员单位 | 1000 |
备注:单位会费与职务会费合并收取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七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五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十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监事以及会员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二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三条 在正式党员达到3名及以上的情况下,本单位应当及时成立党组织,做好党的工作,并按期进行换届。在暂不具备组建党组织条件的情况下,本单位可通过安排党建工作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第六十四条 本单位党组织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党章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监督本单位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二)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三)推动事业发展。党组织活动与本单位发展紧密结合,积极探索开展主题活动等有效载体,与本单位执业活动、日常管理、文化建设等相互促进。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激发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帮助本单位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引导和支持本单位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四)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六)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本单位群团基层组织工作。党组织书记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他们主动支持党建工作。
第六十五条 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本单位管理费用列支。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九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本协会会员对本协会中止时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0年1月11日第四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珠海市焊接协会
2020年1月11日